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刘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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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刘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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