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雨 来源:
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