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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263号

武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武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武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利芹,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