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0755号
原告:王灿,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私企员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项小林。
被告:汪国栋,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诉被告汪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灿撤回起诉;
二、案件诉讼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4.50元,由原告王灿负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