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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755号

王灿与汪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灿,汪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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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0755号

原告:王灿,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私企员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项小林。

被告:汪国栋,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灿诉被告汪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灿撤回起诉;

二、案件诉讼费5205元,减半收取2604.50元,由原告王灿负担。

审判员  王铁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