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141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洪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军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