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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1410号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141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洪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军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