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刘某,女。原告刘三妹,女。被告刘某甲,女。
原告刘某、刘三妹诉被告刘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刘三妹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刘三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刘三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免交)由原告刘某、刘三妹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自:
刘某、刘三妹与刘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刘某,女。原告刘三妹,女。被告刘某甲,女。
原告刘某、刘三妹诉被告刘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刘三妹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刘三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刘三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免交)由原告刘某、刘三妹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