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14号原告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善云,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利全。被告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北村巷5-15-314。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广州市福仟年健康饮水设备有限公司、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以本案涉嫌非法集资,再行民事诉讼已无意义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2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曾志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洁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