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78号
原告:杨玉玺。
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华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玺与被告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对陕劳仲案字(2012)356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柏小彬
审 判 员 刘 茹
代理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