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工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素艳,该公司职员。被告高骋,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纳相应案款,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