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958号
原告:吴成强,男,1977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钱爱华,女,1977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委托代理人:史扩军,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强与被告钱爱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强于2013年0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成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芳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