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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827号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