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0088号原告张朝枫,男,1936年7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洪岩,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书新,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徐甡,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张朝枫与被告陈书新、徐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书新、徐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书新、徐甡认为:本案被告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根据法律规定,此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此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在本院辖区,故本���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陈书新、徐甡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书新、徐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雯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