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唐加运,农民。
被执行人:陈衍祥,成年,农民。关于唐加运与陈衍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梁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唐加运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衍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唐加运与陈衍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鸿庆
审 判 员 马咏梅
代理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