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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064号

管金正与薛晓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管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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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管某,汉族,���民。被告薛某,汉族,居民。

原告管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辉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于2003年10份即离家出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于2003年10月份即离家外出,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薛某致信本院,称与原告结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生活在一起,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证,被告寄给本院的信函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难以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03年10月份即分居生活,分居时间较长,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且被告表示同意,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管某与被告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辉妮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纪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