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81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何嘉华,该局工作人员,联系地址。被告陈姚显,男,1949年7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陈姚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2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潘瑞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