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3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乙,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丙,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成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