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91号原告陈联东。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公安局,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政法大院。法定代表人林振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亮,男。委托代理人蔡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东诉被告瑞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联东于2013年9月30日以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联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联东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戈金华人民 陪 审员 蔡永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万顺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