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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2682-1号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肖世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小波,肖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682-1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小波。被告肖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肖世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小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小萍

代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蒲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