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682-1号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小波。被告肖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波、肖世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小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林小萍
代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蒲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