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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005号

孙中祥与王绪臣、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中祥,王绪臣,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孙中祥,居民。被告王绪臣。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孙中祥与被告王绪臣、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韩寿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