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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胜商初字第147号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安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安忠,周付官,王宝村,张艳兵,王磊磊,周建华,董立峰,王新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胜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中兴路187号。组织机构代码:05904647-6。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

被告:王安忠。

被告:周付官。

被告:王宝村。

被告:张艳兵。

被告:王磊磊。

被告:周建华。

被告:董立峰。

被告:王新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忠、周付官、王宝村、张艳兵、王磊磊、周建华、董立峰、王新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永岭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