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83号
原告:张春兴。
被告:杜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兴诉被告杜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汪京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艳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