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霞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龙首路51号,企业代码:15754602-8。法定代表人朱鼎和,理事长。被告周春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许慧斌,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被告周春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春生、许慧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15.5元,由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星
审 判 员 黄 鹰
人民陪审员 陈培仙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