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曹秀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执行一案中,因撤销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行执字第131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曹秀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执行一案中,因撤销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行执字第131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