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524号申请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40号院5号楼3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朱爱萍。被执行人赵有财,男。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有财买卖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88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有财支付欠款2309309元、迟延利息36754.68元、违约金45943.3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天道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52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