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曹某某,女。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女。
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0元(免交),由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
曹某某、刘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曹某某,女。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女。
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0元(免交),由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