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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32号

曹某某、刘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曹某某,女。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女。

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0元(免交),由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