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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852号

陈金强、张奎与何同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何同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陈某某,住定州市。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何同院。

原告陈某某、张某与被告何同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