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陈某某,住定州市。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何同院。
原告陈某某、张某与被告何同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占芳 来源:百度“”
陈金强、张奎与何同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陈某某,住定州市。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何同院。
原告陈某某、张某与被告何同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