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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山民初字第3337号

宿庆云与宿祥云、黄淑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宿庆云,宿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山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宿庆云,男,1955年出生,汉族,某工厂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祥云,男,1963年出生,汉族,某局干部,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庆云与被告宿祥云、黄淑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文生

代理

审判员  张同祯

人民陪审员  徐立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