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山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宿庆云,男,1955年出生,汉族,某工厂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祥云,男,1963年出生,汉族,某局干部,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庆云与被告宿祥云、黄淑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文生
代理
审判员 张同祯
人民陪审员 徐立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