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16-1号原告崔振奎。委托代理人徐瑞义。被告王永兴。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鸿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奎与被告王永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审理查明因该起事故造成两名伤者,本案审理结果须以(2013)开民初字第498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隋玉茹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