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471-1号原告高希礼。被告董广华。被告牛志兰。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高希礼诉被告董广华、牛志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G×××××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G×××××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