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卢某某,住隆化县。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
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卢某某,住隆化县。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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