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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商初字第110号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在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110号

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梦展。

委托代理人:王振波。

被告:杨在林。

委托代理人:刘俊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在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江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