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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263号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建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63号

原告:上海xx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告:xxx,系潍城区开发区xx玻璃建材总汇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上海xx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

审判员  丁 岩

代理

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