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吴杰,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雷鸣,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良松,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长军,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光阳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代理
审判员 廖胜维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