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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121号

郎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郎春华,工人。被告陈广兵,渔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射黄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有一般渔船正在被拍卖中,本案终结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射黄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海明

审判员  顾亮亮

审判员  王 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边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