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郎春华,工人。被告陈广兵,渔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射黄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有一般渔船正在被拍卖中,本案终结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射黄民初字第03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海明
审判员 顾亮亮
审判员 王 樵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边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