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14号申请人任永旺。被执行人任保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永旺申请执行任保刚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保刚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马志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 关注公众号“”
任永旺申请执行任保刚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14号申请人任永旺。被执行人任保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永旺申请执行任保刚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保刚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马志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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