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邦海。委托代理人袁森,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正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正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正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原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成花
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
人民陪审员 曹 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