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明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钢铁厂。法定代表人高文辉,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河北明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钢铁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邯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邯郸市钢铁厂提出该厂已被宣告破产还债,并向本院提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的(2011)邯市民破字第6-3号宣告破产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邯经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社民执行员 苏五的执行员 王明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窦少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