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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53-1号

黄秀香与缪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秀香,缪广军,万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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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653-1号原告黄秀香。���告缪广军。被告万卫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3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香诉被告缪广军、万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缪广军驾驶的无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缪广军驾驶的无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