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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821号

郝新德申请执行冀奎、杨燕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新德,冀奎,杨燕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21号申请人郝新德。被执行人冀奎。被执行人杨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新德申请执行冀奎、杨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冀奎、杨燕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铭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马志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