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荔浦县。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有富,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马岭支行信贷员。被告何良帅。被告吴桂凤。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何良帅、吴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维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潘立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