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
负责人:童维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保华,男。
被告:吴庆华,女。
被告:许永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诉被告胡保华、吴庆华、许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刘明荣
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