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30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崇阳,男。被告杨国山,男。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国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