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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催字第19号

申请人曹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19号申请人曹军(系句容市边城镇军英机械设备加工厂的业主),男,1969年9月20日生。申请人曹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转账支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40323101083840,付款人南京永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句容市边城镇军英机械设备加工厂,出票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叁仟贰百叁拾柒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曹军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大强

代理

审判员  郭秋菊

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吕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