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19号申请人曹军(系句容市边城镇军英机械设备加工厂的业主),男,1969年9月20日生。申请人曹军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转账支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40323101083840,付款人南京永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句容市边城镇军英机械设备加工厂,出票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叁仟贰百叁拾柒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曹军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大强
代理
审判员 郭秋菊
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吕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