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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民初字第678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678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  王玉梅

审判员  王建兰

审判员  谷群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