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 王玉梅
审判员 王建兰
审判员 谷群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宁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678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78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 王玉梅
审判员 王建兰
审判员 谷群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