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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

张琳琳与张腾、张新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琳琳;张腾;张新森;岳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原告张琳琳。被告张腾。被告张新森。被告岳加华。

原告张琳琳与被告张腾、张新森、岳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琳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岳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