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原告张琳琳。被告张腾。被告张新森。被告岳加华。
原告张琳琳与被告张腾、张新森、岳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琳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岳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来自:
张琳琳与张腾、张新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360-2号原告张琳琳。被告张腾。被告张新森。被告岳加华。
原告张琳琳与被告张腾、张新森、岳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琳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岳 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