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72号
原告:黄三林,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谢兴明,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黄三林诉被告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三林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浩洋
黄三林与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372号
原告:黄三林,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谢兴明,男,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黄三林诉被告谢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三林承担。
审判员 杨海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