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81号
原告:崔某,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蔡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