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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81号

崔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81号

原告:崔某,女,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告:陈某,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蔡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