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万某某。法定代理人万胜竹。被告郭永林。被告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原告万宗刚与被告郭永林、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全显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