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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执字第552号

杨章明与杨超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章明,杨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杨章明,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杨超,男,生于1988年10月28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章明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杨超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章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