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杨章明,男,生于1955年9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杨超,男,生于1988年10月28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章明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杨超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杨章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