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单世爱,农民。被告张团伟(又名张昌领),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宋举,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世爱诉被告张团伟、张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世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世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世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单世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毓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