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35-2号原告深圳中科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栋A1409。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风玲,住址湖北省宜城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丰泰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峰路工业区2号厂房401。法定代表人肖应梅。被告肖应梅,住址河南省光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41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收取1985.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7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斯斯(代) 来自